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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港澳台及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筹划》





Individual income tax filing and planning:

for foreigners, Chinese citizens of Hong Kong, Macau and Taiwan and those with overseas 

外籍个人、港澳台及有外国居留权的中国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筹划

Organizer:China Professionals College(CPC精英管理学院)

讲师:张少云

Price:RMB3980 /person/day



2019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若外籍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两地领取工资又没有申报境外收入,这会否违反税收法规?全球反避税下,该怎办?还有哪些税收筹划方案并减低税收风险?

许多外籍员工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领工资,有些更不想中国的HR知道他们的境外收入。在2018年及以前,责任在公司;2019年起,没把境外工资合并计税而导致少缴税款,个人会被处罚。在大数据及金融机构信息自动交换的情况下,违规行为变得无所遁形。

纳税信用推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税务部门将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本次讲座重点是新法规对外籍人士(包括取得外国居留权的中国人)的影响,汇算清缴问题以及公司应作出的准备工作。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1、哪些人要做汇算清缴?

2、公司HR的责任?

3、年终奖汇算清缴的问题: 税收居民VS非税收居民

4、税收居民VS非税收居民: 如何处理实际情况与预扣预缴申报不符的情况


第二部分 新法规过渡期和大数据

1、简介大数据和CRS(AEOI)如何达致境外信息交换到国家税务总局

2、个人纳税信用如何影响个人

3、新税法下公司的责任: 没有为外籍个人申报境外工资责任谁属?

4、过渡期的处理和选择: 外籍个人八补贴要关注的问题及年终奖


第三部分 以个案形式分析不同情况

个案一 有中国身份证又有外国居留权,有住所吗?

在北京有户口的刘女士,18年前取得英国居留权并与德国籍的马克先生结婚,育有两名子女(英国籍)。在2018年到香港工作,取得香港身份证(非永久居留)。香港公司派她短期到上海工作六个月,发展当地业务,公司愿意负担派遣期间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公司所有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均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这事务所替刘女士申报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税收居民」,因为她有中国身份证。

若刘女士是有住所的税收居民,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也要交中国税(全球税)。

分析:

1、为何刘女士虽有中国身份证,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2、刘女士该怎办去纠正会计师事务所的错误申报?


个案二 为何没有住所

德国总经理在上海已工作超过20年,在上海买了房,娶了中国籍的妻子。

分析:

1、为何税总说在中国有房子的外籍人士在中国没有住所?

2、34号公告的清零,重新计算tax break 年限是什么意思?

3、为何2024年是所有外籍无住所中国税收居民面对tax break 的第一年?


个案三 大湾区

台湾的陈先生是ACCA会员,也拥有CFA资格,他是集团亚太区总部首席财务官。集团在上海、广州均有公司。

集团也有一名优才计划到香港取得香港身份证及另一名有新加坡永久居住证现的海归。他们都有中国身份证。

分析:

1、 陈先生能否享受大湾区的优惠政策,先交个税然后返还,实际税负率为15%?

2、可以如何筹划和办理?

3、有中国身份证又同时有境外居留权的两名员工,能享受大湾区的优惠吗?


个案四 高管VS 非高管

集团北京公司董事长郭总是台湾人,他儿子大学毕业后加入公司当经理。小郭太太是香港人,在公司当北京公司财务经理。每人在公司各拿工资8000元。一家人定期去台湾和香港。

分析:

1、为何按新规定,郭总、小郭和小郭太太三人的计税方法可以不一样?

2、高管和非高管计税有何分别?

3、税收安排(协定)有何影响?


个案五 竟然是非居民

香港的B先生是北京的副总。他每周一到北京,周五回香港。他和北京公司有劳动合同,只在北京领工资并缴纳社保。公司自2019年1月起按居民个人,以累计预扣法为他申报个人所得税。

分析:

1、为何按34号公告的计算居住天数方法,他会成为非居民?

2、公司错误判定他是税收居民,汇算清缴时应该怎办?


个案六  非居民变为居民

新加坡E女士是杭州法定代表人,主要在中国工作。公司以税收平衡方式为她计税。2019年1月个税申报时按非居民申报。按34号公告,因她主要在中,她将是税收居民。

分析:

2020年她该如何处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

将来应以居民还是非居民为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案七 香港老总

香港老总Y先生分别在上海公司领取每月15,000元工资,在香港领取每月8万元工资,另加年终奖70万元。

分析:

1、上海公司只按1.5万元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有错吗?

2、上海公司就境外支付的工资有没有什么责任?

3、Y先生为何要把香港支付的工资也合并,然后按公式一或公式二或公式三计税?

4、Y先生不合并然后按公式计税,有何风险?可以被如何处罚?

5、境外支付的年终奖应如何计税?

6、Y先生不希望上海公司的HR知道他在境外领取的工资,可以怎办?

7、为何香港的薪俸税只申报香港支付的工资和奖金,没有把上海公司支付的1.5万元合并计税,也是错误?


个案八 法定代表人领一点工资

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美国的X先生每年到中国少于50天。公司一直按每月6000元工资为他申报。

分析:

1、为何以6000元申报没有问题而不用把境外工资合并用公式一二三计税?

2、若X先生到中国184天,为何以6000元交税就可能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况?


个案九 集团派员

集团有五位销售部经理从香港到上海指导销售人员,香港人凭回乡证不用办理工作签证。他们没有在中国的公司领工资。预计每人在中国居住天数超过183天。

分析:

1、上海公司没付工资,有没有扣缴个税的责任?

2、他们在中国没有扣缴义务人,但又成为中国税收居民,要如何报税?

3、他们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4、为何这种模式会导致常设机构问题,因而导致境外集团公司可能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案十      薪酬计划

集团副总将从意大利调任中国并负责东亚地区业务,公司为他负担中国税以达致税收平衡。他每月约有十天在韩国和日本出差。

集团现考虑如何筹划他的薪酬及支付地点以减轻税负。


个案十一 双重税收居民

林先生是美籍华人回中国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家住深圳。集团在香港上市,他有股票期权也持有股票。

分析

美国公民需要就境内境外所得缴纳美国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税收居民要就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中国税。那么林先生在香港上市公司取得所得,应该在哪里交税?


个案十二 董事费

朱先生有中国身份证,集团公司分别在中国境内支付薪金和在香港支付董事费。

分析

1、朱先生按香港税务条例,需就董事费缴纳香港税。已交香港税,是否不用交中国税?

2、如要交中国税,如何交?

3、中国公司有没有扣缴董事费税款责任?


个案十三 境外分红也征税

某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外籍合伙人在境外取得的分红,最终要在中国交800多万税。

分析

为什么境外分红也要交税?


个案十四 中国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

中国籍员工外派境外工作,在境外取得工资,已在他国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两年后,该员工在外国结婚并取得当地居留权,

分析

1、应该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2、 如何计算外国税收抵免?

3、 取得居留权后,中国籍员工取得境外所得,要交中国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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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

张少云(FCCA & FCPA), 必思培训有限公司创办人及董事


张少云在中国税务和商业咨询方面有二十多年的经验。她自1996年加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税务部,八年内进升为合伙人,在毕马威中国工作了十五年后,她选择于2011年从税务合伙人角色退休,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投入企业培训、教育、慈善活动以及独立咨询工作并完成她第二个硕士学位,实践哲学硕士。她曾长驻广州和上海超过八年,这段日子令她更能以实务角度出发解决客户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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